民法典|浅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删除计划生育和鼓励晚婚晚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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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侯雪峰 王丽律师
导言:前些天被一则新闻所震惊,广西一对90后夫妻在深山中生了9个孩子,肚子里还有一个,堪称“中国最牛九零后”。这对90后小夫妻与现在越来越多不愿意生育,或者即使具有生育意愿也会选择少生优生的年轻人大相径庭。
面对人口老龄化加速,以及生育率不断降低的社会发展压力,《民法典》此次在婚姻家庭编中删除了“计划生育和鼓励晚婚晚育”制度,以期能解决日益严峻的人口问题。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 民法典|浅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删除计划生育和鼓励晚婚晚育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 ,公民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使国家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计划生育政策于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并于同年12月写入《宪法》。在《宪法》写入计划生育制度之前,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第二条就率先规定了计划生育制度,并在第二章结婚部分第五条规定鼓励晚婚晚育。此两项制度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继续沿用,并进行补充、明确,增加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伴随着计划生育制度的推行,公民生育意愿降低、人民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大,我国生育率持续走低以及人口老龄化加速的问题日益严峻。2013年国家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国家实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年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布终结,任何合法的夫妻享有生育二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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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出台,在婚姻家庭编删除“计划生育制度和晚婚晚育制度”也是在响应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但国家对于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仍然是有限制的,提倡并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能像新闻中的广西90后小夫妻一样“任性”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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