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律师┃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可再次要求分割


福建厦门律师┃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可再次要求分割

----福建厦门律师┃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可再次要求分割//----海南龙网生活频道 http://life.hainanlong.com

【裁判要旨】

一方除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的行为外 , 离婚时虽明知有夫妻共同财产存在 , 但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 , 离婚后仍可再次要求分割 。

【基本案情】

陶某和蓝某曾系夫妻关系 , 于1996年2月10日登记结婚 , 婚后生育蓝甲、蓝乙、蓝丙三个子女 。 2014年 , 蓝某向荣昌法院起诉离婚 , 该案中陶某为证明夫妻存续期间有165万元债权 , 向法庭举示了包括本案涉案的32万元夫妻共同债权的八张借条复印件 , 蓝某对该证据质证意见为:“有借款这个事实 , 但款项已经全部收回 , 全部用来发给工人工资去了 。 ”同年6月 , 蓝某撤回该离婚诉讼 , 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 , 准许蓝某撤回起诉 。

同月 , 陶某和蓝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 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 该协议主要载明:“蓝某与陶某于1995年认识 , 于1996年2月登记结婚 , 双方婚后生育三个子女 。 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 , 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 二、子女抚养:婚生长女蓝甲归女方抚养;婚生二女蓝乙、婚生三子蓝丙均由男方抚养 , 抚养费男方承担 。 三、夫妻财产: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置的粤SXXXXX车归男方所有;2.婚姻存续期间借给陶甲10万元归女方所有;3.女方购买的中国平安保险养老险期限10年 , 每年16700元缴费标准 , 已交纳3年 , 剩余7年由男方出钱交纳;4.男方补偿女方25万元 , 该款在2015年2月19日前支付 。 四、债务的处理:男女双方一致同意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向外借款由双方各自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