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而不适用于犯罪的本国人 , 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 。
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 , 又可以附加适用 。具体适用时 , 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以及外交斗争的需要 。一般来说罪行较轻、不宜判处有期徒刑,而又需要驱逐出境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对于罪行严重,应判处有期徒刑的 , 必要时也可以附加判处驱逐出境 。
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
【附加刑中驱逐出境怎样适用】法律依据: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 , 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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