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晚婚晚育产假规定

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职工的婚假以国家规定为主,婚假为3天,晚婚者,婚假再增加10天 , 共13天 。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下贵州省晚婚晚育产假规定都有哪些?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 增加产假90天 。实际计算方式为:国家规定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60天,共计188天 。
根据《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单独两孩”高龄孕产家庭生育关于制度的意见》规定,单独两孩再生育时女方年满30周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
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自手术之日起 , 可享受下列节育手术假期:
【贵州省晚婚晚育产假规定】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人工流产 , 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 , 休息3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