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 , 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当事人都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 , 但涉案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该权属证书真实有效性的情况下,如政府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立案调查,应当先由政府进行处理 。另一方当事人此时以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 , 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
【法律依据】
【对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 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 , 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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