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将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

【为什么要将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1、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立法权 , 执行权,监督权 。平行而不远离,相互制约 。
2、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 。
3、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 。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 , 司法权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 。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 , 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格局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 , 到2010年才设立最高法院 。法国在第五共和建立时,创立并实施半总统半议会的民主制 。只有美国实行较彻底的三权分立 , 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主要实行议会制,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完全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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