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应主要根据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来划分,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
【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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