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报检察院有可能不批捕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 已经追究的 , 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寻衅滋事报检察院可能不批捕吗】(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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