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事指南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事指南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
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 , 并适时调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
补贴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事指南】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二)逐级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 。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三)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 , 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 , 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
(四)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
来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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