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赎刑制度始于什么朝代】指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 。现存《尚书·吕刑》所载"五刑之疑有赦",就是指对适用五刑有疑义而应予赦宥的案件,均可折为赎刑 。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其具体规定是:"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 。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 。剕辟疑赦,其罚倍差 , 阅实其罪 。宫辟疑赦 , 其罚六百锾 , 阅实其罪 。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 。"锾是当时铜的货币单位 , 一锾为六两 。按照上述规定 , 凡适用五刑有疑义而应予赦宥的案件,可分别缴纳一百锾,二百锾,五百锾,六百锾,一千锾铜以赎免应处肉刑与死刑 。可见 , 西周赎刑制度已相当系统 。这是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法律制度日益发达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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