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公司.虽然尚未成立,但发起人仍然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合同的相对人可以要求成立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如果公司有证据认为发起人利用成立公司之名,行为己牟利之实,则可以主张不承担,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 , 如果公司未成立,债权人因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该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发起人之间的责任二次分配需要根据各方之间的有关约定处理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的法律责任承担,需要结合各方的过错情况处理 。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公司没成立产生债务由谁来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 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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