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忽视|中秋临近,市场惊现早产月饼?食品安全责任不容忽视


不容忽视|中秋临近,市场惊现早产月饼?食品安全责任不容忽视
文章图片
社会现状 随着中秋佳节的临近,市面上的各式月饼也早早地随行就市出现在各大商超市场。近日,广西某地消费者在商场购买时却意外发现月饼“早产”了?消费者购买时间仅仅在9月4-5日,而月饼外包装则赫然标注着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0日”!不少网友戏称买到了早产月饼。虽然,该批次月饼的生产厂家近日作出说明,系新职员调动喷码日期时出现手误所致,已进行召回。但我们不禁要问,难道生产厂家只有新职员,没有老职员吗?生产日期作为重要的标识,没有复检吗?产品流入市场前也不曾抽检吗?
如果我们认可了早产月饼,那是否还存在难产月饼甚至“哪吒月饼”?食品安全能否保证?我们呼吁:食品安全责任不容忽视!
经典案例 2019年9月9日,徐某在Z仓储超市有限公司T购物广场购物时,购买了“散装皮蛋”一袋,总价为5元。
随后徐某发现包装上标注有“商品信息见商品标识、信息公示牌”的字样,按时却没有具体生产日期。为了查找生产日期,徐某查找购物台等周围环境,均没有信息公示牌、合格证等标识。
徐某认为Z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属于不符合生产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退赔责任。遂将Z公司诉至法院。
Z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该公司商场出售的产品有合格证和标识,为了卖场商品的整洁度将合格证予以统一存放,且2016年7月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备案说明,每一批进货产品均有相应的证件。而散装拼单属于生产厂家生产的,生产厂家的资质经营范围为蛋制品、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初级农产品、冷冻食品。且生产厂家将皮蛋配送至商场销售时在箱码信息及内在合格证注明了商品的相关信息。Z公司在门店安放了散装食品标识牌,Z公司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不应承担退赔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Z公司虽辩称将相关合格证、标识统一集中存放,并在行政机关备案,但是上述行为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作为食品销售者,没有尽到高度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于明显可以发现的标签问题未采取补充标签等有效措施,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最终法院判决,Z公司退还徐某货款5元,并赔偿1000元。
应对建议 结合案例,我们在此前已经发布了文章《海底捞回应塑料乌鸡卷!法律视角解读食品安全责任!》为您解读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责任。针对食品安全责任,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食品安全问题的赔偿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7-148条规定了食品安全违法导致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消费者在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另一方面,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按照此前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自身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金支付;若赔偿金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
案例中,徐某在发现Z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后,采取向经营者索赔的行为,通过此途径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赔
如前所述,消费者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也可以要求经营者即消费者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可以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可以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经营者追偿。
在案例中的Z公司在收到消费者的赔偿要求后,不应当推诿责任给生产者,在事后查明是生产商的责任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在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
此次的早产月饼事件,消费者既可以向购买月饼的商场要求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也可以要求月饼生产厂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3、维权之道——四字经
理性沟通。可以与销售方理性沟通,就食品安全问题达成一致赔偿意见。
保留证据。证据保留一直是纠纷解决的关键,应当注意保留证据。
热线投诉。此前的食品药品监督热线12331已经合并入市场监督热线12315,若与商家沟通无果可以尝试向有关部门投诉。
诉至法院。在前述途径沟通无法解决问题时,我们建议您诉至法院,维权当然需要成本,但是拿起法律武器才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在食品安全事件中,一些商家通过退货、换货、赠券等形式解决,一定程度上也是在逃避法律责任。只有从商家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都格外重视,我们的食品安全环境才会越来越好,因为——食品安全责任不容忽视!
法律依据 【 不容忽视|中秋临近,市场惊现早产月饼?食品安全责任不容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