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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范围
(附规范《借条》模板)
作者 | 杨川
所谓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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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的核心要素。合理界定民间借贷利率的高低,不仅关系着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更能影响市场经济是否健康平稳发展。2015年9月施行的“24%、36%”长期来被认为过高,2020年8月最高法对其进行修改,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
一、参考文本 1.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2015年规范》)
2.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2020年规范》)
二、两个阶段民间借贷利率的适用 (一)修改前: 《2015年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如: 甲与乙约定:乙借给甲100万元,借期一年,按照4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1.按照约定利率中“小于等于24%的年利率”计算的24万支付利息,是甲对乙的法律义务,甲不履行,乙可申请强制履行。 2.按照约定利息中“大于24%,小于等于36%的年利率”所计算的12万元,系甲对乙的自然债务,乙请求甲支付,甲可行使“自然债务抗辩权”拒绝支付,但是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约定的大于36%的年利率,该部分约定无效,甲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 (二)修改后: 《2020年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 合同成立时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利率为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为15.4%。也就是说,当月借贷利率一旦超过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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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与乙约定:乙借给甲100万元,借期一年,按照4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1.按照约定利率中“小于等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数额,如2020年8月20日,上限为15.4%,15.4万支付利息,是甲对乙的法律义务,甲不履行,乙可申请强制履行。 三、规范《借条》 结合新的司法解释,借条如下。(参考民商法律事务公众号) 为购买房产(借款事由),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方式)向好友(借贷人关系,排除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张三,身份证号xxxx(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借款金额),月利率1%(利息),于××××年××月××日到期时(借款期限,注意三年的诉讼时效)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逾期利息)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 身 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送达,主要是为了节省时间,防止借款人地址无法查明,公告送达期限过长) 审核|朱志勇
编辑|永检青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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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界永定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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