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一般为裁定送达后的15日之内 。
【提起执行异议时间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 , 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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